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8364号之一
原告:**建,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明村12组。
法定代表人:胡春。
原告**建与被告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11月20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建承担。
审 判 长  黄卫东
审 判 员  朱无号
人民陪审员  陈克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