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724号
申请人:沛县泰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沛县泰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4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83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沛县泰然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83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沛县泰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83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