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富蕴县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与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4301民初1074号
原告富蕴县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与被告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富蕴县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富蕴县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蕴县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富蕴县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书记员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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