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某建筑有限公司、新疆某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23民初357号 原告:新疆某建筑有限公司(原新疆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州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买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99年9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疆某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40.2元,减半收取计4420.1元,由原告新疆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