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1392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众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97236613N,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澄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曙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茂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34849222U,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天福镇天福花园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昌洲。
原告台州市黄岩众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四川茂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3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众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众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1元,减半收取2345.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众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洪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牟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