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25民初113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察隅县。
被告:***,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察隅县。
被告:钟清芬,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四川茂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天福镇天福花园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34849222U。
法定代表人:李昌洲。
本院在审理**与***、钟清芬、四川茂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15元,减半收取计585.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洛 桑 达 瓦
审判员 鲜丽
审判员 王保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