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茂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茂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蓬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1民初2175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8081100248。
被告:四川茂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蓬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蓬溪县天福镇天福花园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34849222U。
法定代表人:李昌洲,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茂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惊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茂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