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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铠荣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6民初6485号
申请人:上海铠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四川省蓬溪县天福镇福兴街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唐才彬。
申请人上海铠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依法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40万元;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依法予以查封,保全价值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240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