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2博洲商贸公司诉铂尚建设公司 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民初272号
原告:湖南博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巨星创业基地**701-3。
法定代表人:瞿忠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雪峰湖大道华鑫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雄,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博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博洲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博洲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博洲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由原告湖南博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小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蒋 悠
书 记 员 夏晔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