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民初1528号
原告:***,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林,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城南区雪峰湖大道华鑫商业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雄,经理。
第三人:湖南中砥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城南区中砥村安中组。
法定代表人:谢过山,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砥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皓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