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923执保106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
长沙市天心区**建筑器材租赁部诉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照(2023)湘0923民初31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3民初314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