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群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923执保106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 长沙市天心区**建筑器材租赁部诉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照(2023)湘0923民初31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铂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3民初314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