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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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11684号
原告:***,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晖,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亚男,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燕,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薇薇,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胡长印,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奇,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育才路29号-1。
法定代表人:马祥荣,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俞颖尔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