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国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702号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国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育才路2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3688680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国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迈公司)价值5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新远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迈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远东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