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上谷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21民初3356号
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安徽云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4楼东部服务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OUTOB。
法定代表人:李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辰,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上谷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白莲坡产业园纬三路2号楼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9688653X6。
法定代表人:李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祥公司)与被告安徽上谷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上谷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工程款2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上谷公司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合计7845元;3、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现因被告已给付工程款2600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上谷公司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合计7845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上谷公司订立《安徽怀远上谷农产品批发市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安徽怀远上谷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10KV配电工程交由原告施工。之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上谷公司却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拖欠原告26万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因催要无果于2019年8月份向怀远县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上谷公司因银行账户被冻结,多次找中间人说情,原告本着友好态度同意上谷公司的调解请求,并于2019年10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上谷公司应当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26万元工程款,但是上谷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作为保证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应当对上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被告于2020年6月22日完成向原告工程款260000元的给付,但原告方因实现债权支出了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合计7845元,故请求被告承担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合计7845元,综上,被告恶意违约损害了原告的正当利益。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和上谷公司未作答辩,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云祥公司与上谷公司就承包建设安徽怀远上谷农产品批发市场配电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安徽怀远上谷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的10KV配电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安徽荆盛驾校对面;工程内容为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变电、线路工程施工内容等;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风险,合同价款5200000元。合同签订后,该合同涉及的工程由云祥公司实际投资施工。该工程于2016年9月25日开工,2019年3月31日竣工,于2018年7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上谷公司为云祥公司出具了竣工结算确认表,结算金额合计5618281.73元。经双方核算,扣除已付工程款后,上谷公司尚欠云祥公司工程款260000元未付,云祥公司曾于2019年10月18日就该笔欠款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冻结了上谷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的存款公司26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云祥公司提供担保,云祥公司为此支出保全费1820元、保险费1000元。2019年10月25日,云祥公司与上谷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作为保证人为上谷公司提供担保。协议约定:一、上谷公司(乙方)尚欠云祥公司(甲方)安徽怀远上谷农场品批发市场一期10KV配电工程的工程款260000元,上谷公司承诺于云祥公司撤诉并解除银行账户保全措施后支付10万元,剩余16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云祥公司因起诉花费的诉讼费2600元、保全费1820元、保险费1000元,合计5420元由上谷公司承担,云祥公司前期已经垫付了该部分费用,上谷公司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云祥公司;三、上谷公司按上述第一、二条履行完毕后,云祥公司自愿放弃对上谷公司的违约金、利息等权利主张。若上谷公司违反上述第一、二条约定,云祥公司有权要求上谷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云祥公司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等)。违约金以欠付的款项总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四、保证人对上谷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上谷公司违约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上谷公司因本协议欠付的全部款项以及违约金、利息、云祥公司因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和解协议书签订后,云祥公司按照约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9)皖0321民初681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云祥公司的撤诉申请,云祥公司支出诉讼费25元。云祥公司撤诉后,上谷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云祥公司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收到云祥公司的诉讼材料后,2020年6月22日上谷公司向云祥公司付清了260000元工程款。云祥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了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云祥公司与上谷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和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谷公司逾期支付欠款违反了和解协议书的约定且违背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给云祥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谷公司虽在2020年6月22日付清了尚欠的工程款280000元,但云祥公司为实现该笔债权支出了第一次起诉时的诉讼费25元、保全费1820元、保险费1000元,支出了第二次起诉时的律师费5000元,合计7845元,依照和解协议书的约定,以上费用均应由上谷公司承担,故原告云祥公司要求被告上谷赔偿其实现债权所支出费用78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作为保证人,自愿为上谷公司就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应当对上述784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上谷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合计7845元,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安徽上谷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从春晨
书记员姚银洁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