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3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娜,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国际半导体科技产业园(中小企业产业园)东区2号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UT0B(1-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辰,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汝 峰
审判员 叶志强
审判员 崔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光磊
附:(2020)皖12民终310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