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2民初495号
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4楼东部服务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OUTO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9元,减半收取计554.5元,由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