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2民初495号
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4楼东部服务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OUTO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9元,减半收取计554.5元,由原告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