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02民初728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辰,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郑智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余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历史名称:安徽云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4楼东部服务大厅。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小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辰,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余栋,第三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宿州国购广场商业ABCD及办公地下室60个车位(详见附车位清单)的权属证书(并开具购车位发票);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宿州国购公司)以及第三人安徽云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安徽云祥公司)订立一份《委托支付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原告购买宿州国购广场项目幸福街1119号商铺以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ABCD及办公地下室60个车位(详见附车位清单),总价合计为5138347.8元(商铺价格2438347.8元、60个车位价格2700000元),并委托第三人安徽云祥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付款方式以宿州国购公司欠付安徽云祥公司的工程款抵扣该购房及购车位款。上述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60个车位的买卖合同。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60个车位的权属证书,被告以无法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车位产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望判如所请。
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案涉60个车位目前不动产产权权利人是被告,在一个权属证书下,尚未分割。原告应当先行提起确权纠纷,再以本案诉讼请求提起产权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法院的审判职能;根据原告、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委托支付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第三人应当在协议生效前提供918.83478万元的发票,若第三人没有提供,甲方也就是被告可以推迟办理产权手续。依据此条例,现实中第三人尚未提供该发票,尚未构成该协议履行事由。即便被告同意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但办理产权的车库需大证分割,需要分户证明及发票,目前被告欠税款,发票无法出具,因此涉案60车位尚未具备办理产权证书的条件。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第三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第三人同意以宿州国购工程款支付原告购买60个车库的款项,公司发票暂时未开,因为宿州国购不具备办理60个车位的发票条件,第三人同意配合开发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五,不动产权证书(60个车库)复印件,证明车位可以依法转让。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案涉车位可以依法转让,对此本院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安徽云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订立一份《委托支付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原告购买宿州国购广场项目幸福街1119号商铺以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ABCD及办公地下室60个车位(详见附车位清单),总价合计为5138347.8元(商铺价格2438347.8元、60个车位价格2700000元),并委托第三人安徽云祥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付款方式以宿州国购公司欠付安徽云祥公司的工程款抵扣该购房及购车位款。上述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60个车位的买卖合同。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60个车位的权属证书,被告以无法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车位产权。
经查,案涉60个车位现在均登记在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每个车位均有不动产权证且不涉及权属争议纠纷,具备过户条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于2020年6月5日开具了金额为9188347.8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委托支付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该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房及车位,委托第三人向被告支付购房款,第三人接受委托,并同意在被告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中进行相应金额的抵扣,被告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同时约定第三人向被告提供918.83478万元的工程款发票,若第三人未提供相应发票,则被告可以推迟办理协议中的抵房用章手续。虽然庭审第三人未提供该发票,但在庭审过程中,第三人明确表示可以在合理期间内配合,且庭后第三人已开具相应发票,履行了该合同义务,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案涉60个车位均有不动产权证书,每个产权证书上均标明了各自的相关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的调查,本院认为案涉60个车位均已进行了各自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不需再进行确权分割,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案涉60个车位的不动产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根据生效的《委托支付协议》,被告应当在第三人提供相应发票之后协助办理案涉车位的过户手续,对此,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宿州国购广场商业ABCD及办公地下室60个车位(详见附车位清单)的权属证书并开具购车位发票。
案件受理费28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银鹰
人民陪审员  王金侠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葛冰
书记员何桐
附车位清单:
9001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626号]、9002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625号]、9003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624号]、9004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623号]、9005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622号]、9006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621号]、9007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620号]、9008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619号]、9009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618号]、9010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617号]、9067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500号]、9068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99号]、9069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98号]、9070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97号]、9071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96号]、9072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95号]、9073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79号]、9074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78号]、9075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77号]、9076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76号]、9077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75号]、9078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74号]、9079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73号]、9080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72号]、9081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71号]、9082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70号]、9083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69号]、9084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68号]、9085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67号]、9086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51号]、9087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50号]、9088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49号]、9089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48号]、9090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47号]、9091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46号]、9092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45号]、9093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44号]、9094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43号]、9095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42号]、9096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41号]、9097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40号]、9098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39号]、9099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38号]、9100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22号]、9101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21号]、9102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20号]、9103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19号]、9104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18号]、9105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17号]、9106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16号]、9107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15号]、9108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14号]、9109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13号]、9110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12号]、9111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11号]、9112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410号]、9113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394号]、9114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393号]、9115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392号]、9116室[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第00213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