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财保68号
申请人:纬能特变电力设备(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老户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国际半导体科技产业园(中小企业产业园)东区2#、4#两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纬能特变电力设备(徐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纬能特变电力设备(徐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文娜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