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终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五路粮食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5671016464。
法定代表人:何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林,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鹏,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共赢钢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七里铺社区宏伟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70361515(1-1)。
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虎,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上诉人陕西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共赢钢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1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115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8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戈琪
审判员 周海龙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学照
书记员赵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