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监1号
监督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再审人:***,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澄城县人,村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澄城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路口北二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何张奇,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澄城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9)陕0525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澄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检民监(2021)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在审理中程序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高 辉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张 世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 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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