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5执200号
**发、陕西澄城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陕西澄城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5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澄城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17904元及执行费1669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现通知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再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4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