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奇伟业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天奇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06880号
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村南5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翠萍,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9月9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天奇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房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槐房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爱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涵,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刚,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天奇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