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0490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
被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天奇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房工业园区8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天奇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