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一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远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信捷起重设备服务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895号 原告:余***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道二高村磨坟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8459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余姚市信捷起重设备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南雷南路298号、318号、328号合力大厦418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CMPE841。 经营者:***,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汪棚乡叶岗村叶楼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一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悦来镇政府西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PUJW9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余***远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信捷起重设备服务部与被告沭阳一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并根据两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余***远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信捷起重设备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远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信捷起重设备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65元,以上合计590元,由原告余***远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信捷起重设备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密锜淋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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