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4执10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泰路汇智科技园B2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8381881XE。
法定代表人:唐灿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553291178U。
法定代表人:龙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皖1004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工程咨询费115000元、执行费1625元,未执行到位工程咨询费115000元、执行费1625元。
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黄山市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皖J×××××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山市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终本约谈告知书和相关财产调查信息反馈了上述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004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幼琴
审判员 王南华
审判员 余泽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洪基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4执10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泰路汇智科技园B2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8381881XE。
法定代表人:唐灿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553291178U。
法定代表人:龙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皖1004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工程咨询费115000元、执行费1625元,未执行到位工程咨询费115000元、执行费1625元。
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黄山市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皖J×××××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山市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终本约谈告知书和相关财产调查信息反馈了上述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004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幼琴
审判员 王南华
审判员 余泽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洪基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