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山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4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科技开发区恒泰路汇智科技园B2栋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8381881XE。
法定代表人:唐灿根。
被执行人:黄山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553291178U。
法定代表人:龙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04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泽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洪基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