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8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灿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2021)淮仲裁字第081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上级法院的执行案件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本院执行的外,可以移交下级法院执行。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本案指定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仲裁委员会(2021)淮仲裁字第0057号裁决书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汪青
审判员王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