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201民初6580号之一
原告:**,女,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告: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奥特莱斯新世纪商业发展(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林麓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奥特莱斯新世纪商业发展(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林麓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