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2执484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蔡锷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让**。
被执行人:冶宏贵,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冶宏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019)鄂010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以(2019)鄂0102执4840号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腾退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蔡锷路27号房屋(建筑面积23.1平方米)并交还给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处置为由,申请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符合处置条件时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