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1265号
原告: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蔡锷路***号。
法定代表人:让**,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快活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的妻子。
原告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罗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