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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1265号
原告: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蔡锷路***号。
法定代表人:让**,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快活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的妻子。
原告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罗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