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1616号
原告钟华。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海南迈迪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与被告海南迈迪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华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海南迈迪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华撤回对被告海南迈迪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