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7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
法定代表人:孟令杰,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锦联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区梨双路与鄱阳南路家口锦商科技园10号楼202。
法定代表人:孙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锦联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2执77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宝晶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秦志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