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锦联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0519号
原告:天津市南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2681889529W。
法定代表人:孟令杰,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锦联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区梨双路与潘阳南路交口锦商科技园10号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865673221。
法定代表人:孙斌,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南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锦联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南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告知需交纳诉讼费用后,没有按照法院限定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法院规定此种情况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南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文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翟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