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601号
申请人:天津市南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1889529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天津市南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63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70362.64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