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20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189529W),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8816173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A座3号楼C3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含工程款330364.97元及利息、履约保证金22705.14元、案件受理费3353元、保全费2212元,执行费527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3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3年4月11日、4月13日、5月5日、5月23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均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有车辆登记信息(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无证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 3、2023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23年4月26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2023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亦涉其他执行案件,因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3年6月8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明确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