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869号
原告:天津市南华鑫达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董事长。
被告:天津星月欧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市南华鑫达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星月欧瑞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星月欧瑞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华鑫达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星月欧瑞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速录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