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7575号
原告:福建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1号A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1Q7F6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2003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福建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均对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案(2021)349号裁决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已先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1)闽0322民初718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双方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案审理,互为原告、被告,本案应并入(2021)闽0322民初7182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闽0322民初7182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连
审判员 林国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