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3财保87号
申请人:***,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纳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展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673157917,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宗棠路**(原创安路**)**广场4#楼9层07公寓式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纳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3,360.6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纳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房产及车辆。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缴纳了案件保全费,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保单号:PZD××××127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金额403,360.61元)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纳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3,360.6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纳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房产及车辆。
案件申请费2,536.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