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923191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城市广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7815639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城市广场一期东区办公楼C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45067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2号负一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F9BF62。
法定代表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机安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6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452000元,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2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94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401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4078元。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一)线上查控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平安银行账户有********.04元,但该账户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本院无法进行扣划,上述款项平安银行在禅城区××房××街道××室账户进行监管,用于保障案涉工程的复工交付工作。
(二)传统查控
三个被执行人公司均已停止经营。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正在顺德区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审查案号分别为(2021)粤0606破申70号、(2021)粤0606破申109号。
本院发函给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函询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自然资源局函复该项目因未办理确权,在自然资源局无法查询到房产登记信息。而且该项目属于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粤03执1862号。
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保全的线索,嘉信城市广场二期A113号铺、A304号铺等21处房产虽然是申请执行人首查封,但21处商铺均办理了抵押,抵押权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执行,案号(2022)粤0606执13897号,申请执行标的额16194567.07元。由于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在破产审查,因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未开始处置。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未依法向本院申报公司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2年9月9日限制其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钱给付执行,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机安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6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452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本院已限制其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截止2022年11月19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23052000(未包含逾期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寰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1:当事人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
申请执行人:佛山机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189××******,送达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智***T5座12楼,广东***师事务所。
附2:当事人收款账户
户名:佛山机安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4462********
开户行:广东省交通银行佛山市禅城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