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15号
申请人:佛山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923191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城市广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7815639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城市广场一期东区办公楼C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450674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深村大道42号一座首层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F9BF6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3520287.7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3520287.7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区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