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98号
申请人:***,男,蒙古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梅江南环岛西路天湖园4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1794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经济开发区赛达物流园当**977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468771789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1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