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6621号之一
原告:天津汇通恒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天盈道北(***市场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物流园当**97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汇通恒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