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143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天津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1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冻结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0000元(开户行:南京银行徐州分行,账户:16×××12+999999)。现**申请解除对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0000元(开户行:南京银行徐州分行,账户:16×××12+999999)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