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8民初620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物流园当**97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计301元。
审判长***
审判员**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