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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鸿昊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天津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22民初8337号 原告:灌云县鸿昊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龙苴镇中大街05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华路3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物流园当**97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普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灌云县鸿昊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鸿昊建筑)与被告天津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润公司)、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