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22民初8337号
原告:灌云县鸿昊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龙苴镇中大街05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华路3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物流园当**97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普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灌云县鸿昊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鸿昊建筑)与被告天津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润公司)、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