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10执320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宏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9465749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欢路以北北于堡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87717891U),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物流园当**97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宏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930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095837元及利息,执行费2335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因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0执3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