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长城公寓12-2-202。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晴,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上诉人天津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 艺
审判员 曹 静
审判员 郭家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穆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