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2执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湘江道铂金湾南苑9-3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02执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英
审判员  张君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