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诚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久某某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汇诚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7475号 申请人:北京市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2号院3号楼2层3-6号0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汇诚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园区路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市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汇诚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北京市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内的资金在129516.05元限额内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该项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汇诚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29516.05元限额内的资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相淑朝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