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终5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上诉人系夫妻关系),女,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12号内办公楼303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乃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封占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判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